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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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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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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34 條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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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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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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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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