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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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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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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11 條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 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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