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8 條
監獄為達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
、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之准許
,得免予檢查。
監獄人員或經監獄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經許可攜入,或因
其進入戒護區目的所需之物品外,應將其攜帶之其他物品,存置於監獄指
定之處所。
前項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禁止其進入戒護區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或逃避檢查。
二、未經許可攜帶或使用通訊、攝影、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酒醉或疑似酒醉或身心狀態有異常情形。
四、規避、妨害或拒絕監獄依傳染病防治法令所為之傳染病監控防疫措施
    。
五、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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