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88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
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
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