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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9 條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
外出。但受刑人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外出應遵守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五項所定辦法有
關資格、條件之規定者,得變更或取消其外出之核准;外出核准經取消者
,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外出期間表現良好者,得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
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
受刑人外出之資格、條件、實施方式與期間、安全管理方式、應遵守規定
、核准程序、變更、取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