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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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如係使用槍械,
        並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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