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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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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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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7
七 案件經上訴者,延長羈押時間,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但卷宗及證物 尚在原審法院者,應由原審法院裁定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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