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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3:06
現在位置: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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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6
六 第一審法院應於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時,將移送函副本抄送 監所,監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後,準用第四項規定。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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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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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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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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