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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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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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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3
三 被告在押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法院之案件,應將起訴書移送函副本抄送 被告羈押之看守所或另案在執行中之監獄。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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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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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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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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