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地方檢察署應於最高檢察署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成立日同步成
立「查察妨害選舉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
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
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人員及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責查
辦轄區內之妨害選舉案件,必要時得於指定地點辦公,並受檢察
長之指揮監督。
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
內政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
減指派人員。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
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
,視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
,先行進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
調查人員,迅速投入查察工作。
執行小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
人員,並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選舉查察工作需要警方
支援時,即由該聯絡人負責聯繫。
執行小組轄區內各警察分局(連江縣為警察所或分駐所)應指定
人員成立查察妨害選舉支援小組(以下簡稱支援小組),除負責
轄區內妨害選舉資訊之蒐集,交由警方之聯絡人向執行小組提報
外,並接受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分區查察檢察官之指
揮,參與偵辦妨害選舉刑事案件及其他必要之支援。
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
處理外,如發生妨害選舉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
處理,得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格式如附件六),
以電話或傳真請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
處理。支援小組於接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
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
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
記簿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