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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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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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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9
九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合夥 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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