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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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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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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3
三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如為正當之往來應酬時,應極 力避免使人誤解其無法公正客觀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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