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31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11
十一、檢察機關應自受監護處分人開始接受治療之日起,每二個月向受託 之醫療機構函詢受監護處分人接受治療之情形。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