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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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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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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10
十、法院宣告之監護處分期間已屆滿者,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領回,其 符合社會救助法醫療補助標準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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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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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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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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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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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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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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