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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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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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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21
二十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如收受被告之上訴理由書或追加理由書後 ,依檢察一體之原則,無庸再發文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答辯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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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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