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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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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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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20
二十 被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檢察官應於收受上訴理由狀繕本後三日 內提出答辯書,最高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案卷後三日內轉送最高法 院。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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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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