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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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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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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19
十九 檢察官於收受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判決正本後,應立即詳閱, 必要時應調卷審核,如發現判決有違誤或不適當之處,應於收受正 本後三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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