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19
十九  檢察官於收受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判決正本後,應立即詳閱,
      必要時應調卷審核,如發現判決有違誤或不適當之處,應於收受正
      本後三日內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