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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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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官辦理違反商標法案件應行注意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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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官辦理違反商標法案件應行注意之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5
五 本法第六十三條部分:本條處罰惡意使用他人商標名稱罪,須以該他 人商標名稱已經載入商標圖樣者為前提要件,其商標名稱如未載入圖 樣,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即不受本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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