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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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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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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3
三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應即 命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 具檢驗書 (檢驗書格式如附件一)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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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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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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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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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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