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臺灣花蓮、台東、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解送受勒戒人至勒戒處所時,應將有關卷證,同時函送勒戒所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收文分案,並將副本抄送勒戒處所, 俟該犯勒戒完畢後由勒戒處所檢具勒戒斷癮證明書,函請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提回辦理,毋須通知原送戒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