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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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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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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12
十二 勒戒處所於受勒戒、或受觀察之人犯脫逃時,應即函請原送戒機關 通緝 (勒戒處所函格式如附件十二) 。緝獲時除移送繼續勒戒外, 並依法追訴其脫逃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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