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避免就相同事項再次重複訊問被害人,於偵訊被害人時,應全程連 續錄音或錄影。 檢察官再次傳訊被害人時,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訊錄音帶或錄影帶,避 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訊問。 再度傳訊被害人時,應確實依照「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 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地檢署之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地點進行 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