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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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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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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8
八 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或技能訓練所人 犯脫逃而被通緝者,應將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所、院、校。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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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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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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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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