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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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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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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4
四 通緝書依法應由檢察長簽名,發布通緝時,應檢具全部卷證送由檢察 長 (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 詳閱,從嚴核定。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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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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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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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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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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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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