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33
三十三  撤銷通緝書及副本應送達之機關及被害人 (或其最近親屬一人) 
        與發布通緝書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