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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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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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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2
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 迫情形,並得以電話聯繫,以爭取時效。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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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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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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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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