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對通緝到案之人犯,應依下列規定即時辦理: (一)經通緝到案者,原承辦檢察官應即時詢問並依法處理,原承辦 檢察官如因差假或他故不在者,由其職務代理人依法處理,如 因當日輪值外勤,不克即時處理者,由內勤檢察官依法處理。 (二)內勤檢察官對於代訊問通緝到案者,應即時訊問,如因當中新 案特多,預計不能即時訊問完畢者,得報請檢察長增派其他檢 察官協助。 (三)各檢察機關對於通緝到案人犯,應即時分案處理,承辦檢察官 於受理後應儘速查明其人有無錯誤,不必俟原定偵查或執行期 日再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