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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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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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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
二 人犯住居所遷移,應向其原戶籍機關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得 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 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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