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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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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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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7
十七 檢察機關應與戶政及治安機關密切聯繫,利用戶口校正、普查及警 察勤務之時機,擴大查緝效果。現有通緝人犯中時間較長者,應向 戶政機關清查有無死亡情形。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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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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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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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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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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