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檢察機關對歷年全部通緝案件,除應經常注意按發布通緝年度分別 統計清理外,並於每年一至三月將「加強清理通緝人犯」列為重點 工作,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嚴予查緝。現未終結之刑事執行案件,確 有通緝之必要者,應隨時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