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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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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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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28
二十八、檢察機關應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衛生、教育等防治家庭 暴力有關機關建立聯絡人制度,以加強平時之業務聯繫,提昇被 害人救援效能。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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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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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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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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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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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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