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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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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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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8-1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 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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