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3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8
十八、檢察官開庭或製作書類時,應注意有無對被害人住居所予以保密之
      必要,尤應注意不得暴露安置被害人之庇護處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