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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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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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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32
三十二 少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於事件繫屬後滿十八歲,經少年法院 (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檢察 官時,檢察官應分別情形,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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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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