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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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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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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20
二十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戒治處分或交付保護管束者,該 案施用毒品部分得暫報結;於強制戒治或保護管束期滿後,檢察官 應速另行分案為不起訴之處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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