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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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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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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14
十四 檢察官對於法院為觀察、勒戒與否之裁定不服者,得依「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提起抗告,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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