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檢察官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
依左列規定:
(一) 卷宗編號及分案查核,適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二點及第六點之規定。
(二) 案號上之冠字,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協助事件
為「賠議協」,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協助事件為「賠訴協」。
(三) 「賠議協」及「賠訴協」辦案數均按件計算,並以一件抵分「偵」
案一件。
(四) 「賠議協」及「賠訴協」事件,有本要點第二點之函復、第三點之
轉送、第七點之製作意見書或簽准提供意見之情形者,報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