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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8
現在位置: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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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第 6 條
前條訊問,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 ,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尤應體 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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