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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現在位置: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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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第 4 條
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 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於傳票或 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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