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2:3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22
二十二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或
        接受招待、餽贈、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責付無關
        之事件,違者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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