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執行郵件監察應持執行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四) 及監察書,交由當 地郵局局長指定之工作人員,會同檢出被監察對象之郵件。並將郵 件種類、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原寄局名、交寄日期等資料登 入清單 (格式如附件五,一式三份) 後簽收,一份交執行人員,二 份由郵政機關 (構) 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