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3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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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經判處徒刑或拘役,而已交保或責付者,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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