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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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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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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2
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 例,包括依法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其所稱應執行之刑,限於 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所定之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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