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證人保護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依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及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案件:「 證保」。 (二)檢察官停止證人保護書案件:「停證保」。 (三)檢察官變更證人保護書案件:「變證保」。 (四)司法警察或執行保護機關聲請核發、停止、變更證人保護書,或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聲請核發停止、變更證人保護書 案件:「聲證保」。 (五)司法警察機關先採取證人保護措施,事後陳報檢察官案件:「陳 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