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00
現在位置:
廢
檢察官評鑑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評鑑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 8 條
申請評鑑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資料: 一、申請者之姓名及所屬機關;如係機關、團體,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受評鑑人之姓名及所屬機關。 三、符合第五條所列得受評鑑之事實及理由。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