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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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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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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14
十四、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辦理刑事案件確實查獲冒名頂替 者,應由各該機關酌予獎勵。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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