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02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18
十八 屬行政相驗之病死屍體,不須報請檢察官到場。但衛生或司法警察 機關為行政相驗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者,仍應依 第二點之規定報請該管檢察機關相驗。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