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檢察機關應依期限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指定研考科按月檢查書記官 辦案進行簿,如有未依規定期限進行者,應填具檢查通知單 (格式如 附件一) ,送請檢察官於三日內敘明未進行原因,層報首長核閱後送 研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