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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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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前二點規定之
      人員,依規定程序層報法務部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