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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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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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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6
十六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遲延案件如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已善盡 稽催督導責任,且遲延情形已獲改善者,得從輕或免於懲處。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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